【事项名称】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
【申请条件】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符合免征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2 | 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拥有或使用房屋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间: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