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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教育费附加征收期限

来源:未知 编辑:xina 2024-10-24 15:1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
  其中,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征收期限
  按月、按季或按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限相同,实行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的基本情况认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时一并认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期:每月初15日或每季初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可关注当地税务局官方消息。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01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
  02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03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04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05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06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3〕8号))
  07 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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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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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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