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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新版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5-10 11:4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于5月1日正式启用。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针对不同业务情况的纳税人,如何填报申报表,从而享受到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量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

01、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栗子

企业2019年3月所属期申报完成后,由于尚有不满13个月的不动产进项税额10万元,其3月所属期的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结余为10万元。

如下图所示

4月所属期申报时,新增值税申报表中,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不再存在。对上期结余的10万“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只需一次性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次,即可进行抵扣。

特别提醒

1、第9栏“本期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不参与计算进项税额,仅用于政策效应分析。由于此处10万是前期购入的不动产进项,故无需填列第9栏。

2、对3月所属期结余的10万“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可在4月所属期起的任一月份,按上述要求填报入附列资料(二),但必须一次性填报,不可分批分月填报。

3、4月起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 ,在附列资料(二)填报抵扣。

0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栗子

纳税人4月取得员工出差交通费支出凭证4份,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金额1000元,税额30元;航空公司电子客票行程单一份,票价1000元,燃油附加费90元,民航基金60元;含员工信息的长途客车票一份,票价103元。

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正常流程认证后申报抵扣,即300元;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即30元;

3、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即(1000+90)÷(1+9%)×9%=90元;

4、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即103÷(1+3%)×3%=3元。

上述第2-4项为其他扣税凭证,合计123元一并填列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次

如下图所示

特别提醒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00元填在第1栏次,其他扣税凭证抵扣123元填在第8b栏,切勿漏填或重复填报。

2、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用于政策效应统计,不参与进项抵扣计算。本列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合计抵扣423元,故此栏应填入423元。

0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如何提交声明

登录电子税务局,以此点击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证明,或直接搜索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证明。

如下图所示,以此填列政策适用年度、所属行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及全部销售额后,提交声明。

特别提醒

必须先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才能申报享受加计抵减

除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登陆etax电子申报端时,也会跳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也可以通过etax完成声明。

如何享受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举个栗子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4月所属期销项税额120万,进项税额100万,全部为一般项目。申报填写过程如下所示:

1、填报完销售额及进项税额后,主表19栏应纳税额栏次显示为120万-100万=20万。

2、由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月100万进项可以加计抵减额为10万。通过附列资料(四)填报,只需填报第2列本期发生额,其余列次系统会自动计算带出:

3、此时返回主表,可以看到第19栏应纳税额,已由20万减为10万,加计抵减成功。

特别提醒

1、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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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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