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货物对应税率而定,一般纳税人可以是13%或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一般货物 |
①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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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押金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消费税处理
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收入总额。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