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但是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但是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者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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