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批发、零售猪肉可免征增值税,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缴土地使用税。
销售猪肉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如果是生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深加工的产品(比如猪肉脯)不属于规定的农产品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猪肉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
销售猪肉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此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国家还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