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符合标准。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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