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办理资料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